山东女子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作者:陈涛 文章来源: 时间:2018-04-13 点击数:

(鲁女院字〔2015143  2015723日)

为提高我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师课堂教学行为,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做到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育人为本,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行为规范及质量标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研究与改革。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及授课计划的要求,备好课,写好教案、讲稿。在充分备好课的基础上,准备好各种教学用的教具、模型等;使用多媒体上课的教师,应做好多媒体课件。

第四条  教师应提前5—10分钟进入课堂,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不着奇装异服、背心及露胸露背的吊带衣,不穿超短裤和超短裙,不穿拖鞋,不在课堂内吸烟、吃食物等;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初次上课时向学生介绍自己的姓名、职称、所在部门或单位、联系方式。应采用说课方式介绍本课程在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与作用,课程培养的目标,本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课时分配、教学方法、学习方法、考核评价方法等,使学生对本门课程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了解。

第六条  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时,应当携带本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表、教材、教案或讲稿、课件、授课班级学生点名册;实验实训课程教学应当携带本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材料、教案或讲稿、课件、授课班级学生点名册。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禁止迟到、旷课、提前下课、延长上课时间;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不得将授课改为自习、做作业等。在课堂上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调到静音位置,并要求学生关闭通讯工具或调到静音位置。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讲课时,要求站立讲授;不讽刺挖苦学生,不歧视学生,不以任何形式侮辱、体罚学生;教学内容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国家法律,不发表与教学和教书育人无关的言论。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及授课计划的具体要求,做到内容优化、环节完整、概念准确、思路清晰、详略得当、逻辑性强、衔接自然、重点与难点突出。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对象的层次和差异,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教学。教学方法应灵活多样,启发性强,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活跃课堂气氛,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适合于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做到课堂“教”与“学”双向互动。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对授课内容要熟练,力求做到脱离讲稿授课。要求使用普通话教学,语言要准确、简练、生动;板书应布局合理,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内容简洁,重点突出,文字、符号、公式、图表等书写要规范、清晰。

第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课堂上的违纪和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认真考勤,学期内考勤次数不低于三次,并将学生学习情况和到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院部。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最后一次课上对课程主要教学内容进行总结,但不得泄漏或变相泄露考试内容。

第十四条  课程结束后,教师应按学校要求认真命题、组织考试,并结合学生平时到课情况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客观、科学的综合评价,合理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承接教学任务书(课程表)中确定的主讲教师或者找人代课。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