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听课制度

作者:陈涛 文章来源: 时间:2018-04-13 点击数:

(鲁女院字〔2015149 2015723日)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础环节,课堂教学的效果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为及时了解和解决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中心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一)校级领导。

(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

(三)各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等。

(四)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成员。

(五)全体专任教师。

二、听课时数

(一)校级领导一般每学期至少听课4课时,其中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5课时。

(二)职能部门领导一般每学期至少听课4课时,其中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每学期至少听课5课时。

(三)各院(部)领导一般每学期至少听课5课时,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听课6课时。

(四)各级教学督导员每学期至少听课8课时。

(五)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6课时。

(六)同时具有上述多个身份的,听课课时按最高数执行。

(七)新进教师及其导师的听课任务,按照人事处制定的《山东女子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项目暂行规定》(鲁女院字〔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听课方式

(一)针对性听课:即针对教学水平需要提高的教师或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听课,其目的是督促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或推广教师成功的教学经验。

(二)检查性听课:即为检查教学单位的教学质量或教学秩序而进行的听课,其目的是考察教学单位的课堂教学的质量,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 

(三)评估性听课:即根据课程质量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等要求而进行的听课,其目的是评价某课程或教师的教学水平。

(四)随机性听课:即听课者任意选择时间地点进行听课,其目的是了解教师日常授课情况与各教学单位学生的听课情况。

(五)示范观摩性听课:针对具有鲜明教学特点的课程或教师进行的听课,目的是教师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四、听课要求与检查内容

(一)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时间不得少于1课时。

2.为确保掌握真实的课堂教学状况,听课人员一般不预先通知,但应提前5分钟进入听课场所,不早退,不做与听课无关的事情。

3.听课人员全面检查教师授课与学生上课的情况,认真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听评课记录表》,并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授课质量。

4.听课人员发现值得总结、推广的优秀做法,应及时向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反馈;若发现任课教师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但不宜与任课教师直接反馈时,听课人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反映至教务处,教务处将及时汇总意见并反馈相关教学单位。

(二)检查内容

1.学生方面:主要检查学生的到课率与迟到、早退现象,以及课堂纪律与课堂效果等。

2.教师方面:主要检查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讲授能力以及课堂管理能力等。

3.其他方面:主要检查教学环境卫生、多媒体设备、课桌椅、灯光照明、防火安全及影响课堂教学的其他情况。

五、听课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山东女子学院听课记录簿》,听课人可从教务处领取或从教务处网站下载。

(二)各院(部)领导负责检查本部门人员的听评课情况,听评课记录表由听课教师所在部门存档。

(三)职能部门人员听评课记录表由各单位收齐,于每年630日和1230日前交教务处存档。

(四)校领导听评课记录表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收齐,于每年630日和1230日前交教务处存档。

六、附则

(一)各院(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院(部)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