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教师评学办法(试行)
作者:陈涛 文章来源:
时间:2018-04-13 点击数:
(鲁女院字〔2015〕146号 2015年7月23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强化教学信息的分析与反馈,把握学生学习状态,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评学的目的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勤奋刻苦,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和意志品质;教师通过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进行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教师评学的主体是除公共选修课之外的承担所有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评学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学生,以行政班级为单位。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评学标准,任课教师对授课班级学生从学习态度、课堂表现、学习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五条 教师评学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各院(部)具体实施。评价结果的统计、分析、总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教师评学工作每学期一次,按照教务处每学期末发布的通知执行。
第六条 根据分值标准计算总分。评学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0)、良好(80~89)、合格(60~79)、不合格(<60﹚。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将评选结果反馈给各院(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作为今后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的参照依据。
第八条 评学工作要求。评学前各院(部)要认真组织任课教师学习评价标准,统一认识,明确目的。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本着对学校和学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价。
第十条 合班上课的任课教师应分别对每个行政班级进行评价;承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师,须按课程分别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女子学院教师评学评价表
附件
山东女子学院教师评学评价表
20 -20 学年第 学期
教师姓名 |
|
所在单位 |
|
课程名称 |
|
年级/专业/班级 |
|
课程性质 |
|
评价项目 |
评价指标 |
分值 |
得分 |
学习 态度 |
尊敬师长,虚心好学,言谈举止文明,上课衣冠整洁得体。 |
10 |
|
学习积极主动,能够主动向任课老师提问。 |
10 |
|
按时完成作业及实验报告、实践报告等,无抄袭现象。 |
10 |
|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履行请假制度,无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及随意出入课堂现象。 |
10 |
|
课堂 表现 |
能够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记录教学内容,认真听讲,注意力集中,无阅读与本课程无关的书籍、报刊等行为。 |
10 |
|
无打瞌睡、吃东西、听耳机等与教学无关的行为,无随意说话、手机铃声等影响教学的行为。 |
10 |
|
积极配合任课教师的教学活动,与任课教师进行互动交流。 |
10 |
|
学习 效果 |
课堂学习气氛活跃,学生踊跃发言,学习积极性高。 |
10 |
|
学生能够掌握和运用本课程知识提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
10 |
|
本课程各项能力测试及考试成绩较好。 |
10 |
|
合计得分 |
100 |
|
意 见 和 建 议 |
(对教学管理、教学条件、学生管理等方面) |